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7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務人 陳芝瑩陳錦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柒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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