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24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務人 黃中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23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9%計算之利息(按雲林縣北港鎮農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3.09%加固定加碼利率1.8%),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79,607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按雲林縣北港鎮農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3.09%加固定加碼利率0.61%),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2,365元,及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按雲林縣北港鎮農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3.09%加固定加碼利率0.61%),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5,621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2年8月18日止,按年息1.79%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固定加碼利率0.195%),自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8,571元,及自112年7月1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按年息1.79%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固定加碼利率0.195%),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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