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41號聲請人 壽珈誼 住○○市○○區○○路000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