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其萬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號),前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宣判,茲因本案被告沈其萬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就法律適用部分也需再行確認,爰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