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國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甲○○
乙○○○再審相對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160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嗣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裁定諭知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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