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誠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袁震天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413室)為誠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誠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次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誠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楷公司)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4年4月7日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405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誠楷公司之負責人 陳智遠 已於104年4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 陳信雄陳信傑陳信豪 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誠楷公司之其他董事 蔡達港莊葉阿娥 及監察人 莊聖泉業 經鈞院確定判決渠等與誠楷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故為便利聲請人執行需要,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准予選派誠楷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5年9月6日新北執甲101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14624號函、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104年度訴字第3154號民事判決、財政部北區國稅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6月30日104年度司繼字第316號等件附卷可稽,堪信真正。是誠楷公司已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選派清算人,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誠楷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本院參酌臺北律師公會105年11月14日一○五北律字第1054號函提出之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袁震天律師具律師資格,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經袁震天律師具狀表示願意擔任誠楷公司清算人,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表在卷可稽,復查本件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爰選派袁震天律師擔任誠楷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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