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許雅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四領
被告對原告主張其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金額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
現無力清償,希望能分期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
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
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其分期清償之抗辯,亦為原告所拒
,則被告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依據,堪認本件原告之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