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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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00號上訴人即被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法定代理人 施國隆 被上訴人即原告富俐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00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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