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到案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因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