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甲○○住台中被告乙○○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七十一之一號六樓被告丙○○住南投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法官莊嘉蕙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