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江宜修
被 告 何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