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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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被   告  李榮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零柒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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