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彭建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8年6月1日自訴外人即原債權
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歐利克公司)受讓相
對人即債務人之一切權利,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惟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後,發現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是其目
前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伊為使債權受讓得以合法,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戶籍謄本
等資料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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