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33號
原   告  王家駿
被   告  簡辰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
院為之,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起訴之事實理由、其受有
何種損害又各分項金額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單據,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先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函請原告補正而竟置之不理
;嗣由本院於100年5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即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