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24號聲請人 韋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4│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5│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500│├──┼──────────┼────────┼──┼───┤│006│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500│├──┼──────────┼────────┼──┼───┤│007│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200│├──┼──────────┼────────┼──┼───┤│008│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9│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10│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1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1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1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68│├──┴──────────┴────────┼──┼───┤│總計│13│1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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