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三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澄源 原告名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琦實業有限公司蔡瑞斌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狀第20、21頁雖再表示實際損害額擴至500萬元部分,如原告確有擴張訴之聲明必要,並應繳納差額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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