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理人 紀振培 債務人 王美花 債務人 孫貫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美花(原名: 潘王美花 )、孫貫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原提出之通知函非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王美花(原名:潘王美花)、孫貫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陳明 本件債務人是否應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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