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順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順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順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3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同,所犯各罪間隔時間,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至6、8、10至1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附表:受刑人李順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1年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①109年3月28日②109年7月13日①109年3月24日②109年6月24日109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68、1648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18、744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20、130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09、815號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109年12月1日109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編號1至9)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1月②有期徒刑10月③有期徒刑10月①有期徒刑10月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9年7月30日②109年7月6日③109年7月29日①109年9月3日②109年9月3日109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6、11658、11942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33、992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93號109年度易字第109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537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20日110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編號1至9)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2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8月③有期徒刑7月④有期徒刑8月⑤有期徒刑9月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5日①109年7月28日②109年6月17日③109年6月21日④109年6月23日⑤109年6月29日⑥109年8月25日109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398、9154、14569、14749、15386、17691、1941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398、9154、14569、14749、15386、17691、19419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1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4號110年度易字第14號110年度簡字第550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5日110年2月5日110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110年5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編號1至9)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2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7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38號110年度易字第83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4日110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至1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