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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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營偵字第2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嘉源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和解書」。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蔡嘉源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所得物品價值、已返還告訴代理人 謝宜玲 ,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成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新臺幣3,200元,均已付清,有和解書附卷足憑,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四、被告詐得之玉山台灣高粱酒1瓶,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謝宜玲,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營偵字第2151號被告蔡嘉源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7日21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新營店」內,先自行至過磅麵包區製作新臺幣(下同)78元之商品條碼標籤後,將之黏貼覆蓋於所選購之玉山台灣高粱酒(價格160元)原條碼上,再持往櫃檯結帳,致店內收銀員陷於錯誤,而以低於原標價之價格,將商品出售予蔡嘉源。適該店之警衛長謝宜玲經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蔡嘉源換貼價格標籤之過程,待蔡嘉源步出結帳櫃檯時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高粱酒1瓶(已發還)。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代表人 詹傑超 委任謝宜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嘉源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謝宜玲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發票1紙、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5張、商品照片3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以將高價值商品改貼低價標籤之方式施用詐術,客觀上雖有支付部分價金,及取得與實際價格差價之利益,然如店家櫃檯結帳人員知悉標籤與該商品實際價格有異,當不致同意出售及交付上開商品予被告,被告支付之部分價金不過為其施用詐術行為之一部分,所詐得者非為價差利益,而係所購商品本身,應認其係以此方法施用詐術,使賣場結帳人員交付該等商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檢察官張芳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俊頴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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