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龍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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