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鄭素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程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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