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債權人 蔡世梅 上列債權人蔡世梅因與債務人 黃永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世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返還新臺幣185,583元票款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請提出本院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14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影本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永承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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