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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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8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侯方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繳納裁判費
2,000元,計溢收1,000元,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
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