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耀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8,87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