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雅萍 間104年度雄簡字第1269號返還代墊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10月2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198,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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