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岩峻 被告 張仁豪 上列被告張仁豪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君儀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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