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育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4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張瑟惠 具狀撤回告訴,本件訴追條件已有欠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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