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RIASTUTI(羅莎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7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6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黃湘羚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SARIASTUTI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各編號文書所載偽造之「SARIASTUTIBTBAHRUDINMAD」署名參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SARIASTUTI(中文姓名:羅莎麗)為求順利來臺工作,於民國99年12月間在印尼境內,以約定來臺後扣9個月工資之代價,提供其印尼身分證、照片、戶口名簿、學歷證明等予不詳姓名年籍之印尼人士虛偽製作「署名:SARIASTUTIBTBAHRUDINMAD,出生日期1985年10月5日,護照號碼:M0000000號,期限至2016年1月20日」之假護照,再冒用該護照身分向我國外交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下稱駐印尼代表處)申請核發簽證,旋於100年4月13日持前述護照、簽證及填註入國登記表後,向不知情之內政部移民署查驗人員出示後,非法入境臺灣;復依相關規定填寫外籍勞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向內政部移民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辦理外籍勞工居留證,及向行政院勞動部辦理ID00000000號工作許可統一證號,而使上開機關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SARIASTUTIBTBAHRUDINMAD」虛偽身分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並許可其在臺工作,足生損害於駐印尼代表處、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旅客人別之管理,並損害於行政院勞動部對來臺工作外籍勞工身分管理之正確性。
(二)SARIASTUTI於護照到期返回印尼後,旋又以印尼盾700萬元之代價,委託印尼仲介虛偽製作前述SARIASTUTIBTBAHRUDINMAD之第2本假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期限至2020年8月12日),再於104年12月16日冒用該假護照身分向駐印尼代表處申辦與國人 羅濟仲 結婚之依親居留簽證,並於結婚當事人個人基本資料說明書內之姓名欄偽造「SARIASTUTIBTBAHRUDINMAD」署名1枚及填載不實之出生日期,因上開不實身分事項與其所提出之學歷證明不符,經駐印尼代表處於結婚面談時發覺有冒名申辦之情事,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件經檢察官林佳穎偵查起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陳家欣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表:
┌─┬───────┬───┬────────┬─────┐│編│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卷證出處││號│││││├─┼───────┼───┼────────┼─────┤│1│2011年10月5日│姓名欄│「SARIASTUTIBT│偵卷第15頁│││原入境資料││BAHRUDINMAD」署││││││名1枚││├─┼───────┼───┼────────┼─────┤│2│2015年5月12日│姓名欄│「SARIASTUTIBT│偵卷第15頁│││出國註記表││BAHRUDINMAD」署│反面│││││名1枚││├─┼───────┼───┼────────┼─────┤│3│結婚當事人個人│姓名欄│「SARIASTUTIBT│偵卷第31頁│││基本資料說明書││BAHRUDINMAD」署│反面│││││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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