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423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告 楊淳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事款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利率
1
7,730元
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5%計算之利息。
2
30,216元
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3
21,997元
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