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7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衍科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7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案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54條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揭示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經本院判決後,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上開部分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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