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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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博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民國10
9年度竹北簡字第85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13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徐博彬(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案發當時我不是故意闖紅燈,而是因為罹患白內障導致視線模糊才不小心闖紅燈,也才向員警求情不要開罰單,但當天男性的員警從頭到尾口氣都很兇、很傲慢,我是認為滿街都是飆車、販毒,怎麼不見員警這麼積極的去抓,才會對員警說「孬種」、「卑鄙」,但我這樣說並沒有一絲一毫的要侮辱員警的意思,整個事件是一場意外、誤會,絕對沒有妨害公務的事實等語(本院卷第13-14、42、66-67頁)。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證人即員警 張育家 於攔查被告後之最初對話如下:
「(來,大哥你身分證報一下)我看到綠燈啊。」「(那是紅燈啊)啊唷,我不是故意的啦。」「(沒關係,你先身分證報一下,你身分證報一下好不好,大哥)啊呀,不要這樣,我只是出來買菜玉米而已。」「(大哥你身分證報一下,還是要帶你回所查證身分)你就要開單子啊。」「(你不報還是一樣開啊)啊呀,你放一下,我只是買玉米一下子,不要這樣子,拜託啦,我是真的綠燈啊不要這樣子。」「(大哥身分證報一下,我再跟你說一次)我是真的綠燈啊。」「(要帶你回去嗎)我真的以為是綠燈啊不是故意這樣子啦。」「(身分證報一下)我下次不敢了啦。」「(要帶你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嗎,我現在有權帶你回去3小時,你需要這樣子嗎)他就要開單阿,不是我不願意說。」其後被告並不斷與員警爭論,並拒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期間持續約3分鐘後,其態度則從向員警求情轉變為:
「你直接開單啊…」「你不用兇成這樣你有種去兇那個殺人放火的啦…抓殺人犯有沒有這麼兇啊…」「你們就是在耍詐嘛,警察沒有必要做成這樣啦…」「如果警察像你們這樣子做,阿公阿媽都可以做警察了,我講這麼多你還是要開單,你根本就是在搶錢,你們是有業績的啦…」「你們放一下上面也不會怎麼樣,是你們心狠手辣…」其後則向員警口出「飆車滿街都是啊你去兇啊,敢不敢,你兇我這種時速騎30的,你孬種啊你」、「卑鄙」等語,凡此均有卷附員警於案發當時所配戴密錄器之譯文可佐(偵卷第15-16頁)。
㈡依此,顯然可知被告於為警攔查之初,係採低姿態向警方求
情以圖免於受交通違規之處罰,然經警方基於職責、且以顯未過當之語氣要求查驗身分後,卻始終拒不配合,更於認知已無法避免遭到處罰後,在對於所面對執行職務員警平時辦案作為、績效、甚至業務職掌範圍均一無所悉之情形下,逕自將員警依法查緝交通違規之作為與毫無關涉之刑案偵查行為進行連結,而先以此無理邏輯貶低警方依法查緝交通違規行為之專業性及正當性後(阿公阿媽都可以做警察、開單是有業績的),再依同一邏輯對員警口出「孬種」、「卑鄙」等語。是以,顯見被告本案對員警口出「孬種」、「卑鄙」等語,無非係因其認知已無法避免遭到處罰後,出於惱羞成怒而有意對員警進行詆毀之心態而為甚明,則其所為自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之當場侮辱行為無疑。綜上,被告空言否認其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於被告雖另辯稱其罹患白內障視線模糊,然此除與其本案
是否具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無涉、而不足以合理化其本案對員警所遂行之侮辱行為外,更見被告明知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風險仍率爾騎乘機車上路之行為顯不可取;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闖越紅燈交通違規行為,並非內政部警政署所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得以勸導取代舉發之輕微違規行為,是本案執法員警若依被告所求而不予製單舉發,甚且可能使自身陷入違法之風險,此等要求對員警生涯可能發生的嚴重影響,絕非被告一廂情願認為員警「放一下上面也不會怎麼樣」之僥倖心態所能想像,併此敘明。
㈣綜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認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