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 余獻暉 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余獻暉、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余獻暉即甲○○之同一性,並陳報債務人余獻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釋之。(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顯示其背書人應為甲○○,而非余獻暉,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丁○○、余獻暉、乙○○負連帶給付責任。(依票據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