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複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