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劉怡君 即 劉碧玉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被告乙○○
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親字第8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訴外人 游塗妹 之遺產,並主張原告為訴外人游塗妹、 游清 夫妻之婚生子女,然因出生時即由訴外人游清之四弟即訴外人 游水源 與其妻即訴外人 劉戀 申報為訴外人游水源、劉戀之婚生子女,故原告戶籍登記上父母之姓名為訴外人游水源、劉戀,實則原告應為訴外人游塗妹之女,亦即原告與被告均係訴外人游塗妹之繼承人。且原告業經另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訴外人游水源、劉戀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與訴外人游塗妹之親子關係存在,現由本院以98年度親字第88號審理中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訴外人游塗妹遺產之主張是否可採,應以原告確為訴外人游塗妹之子女為其要件,亦即應以本院98年度親字第8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依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認本件於本院98年度親字第88號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