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岑選任辯護人陳姿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嘉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