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35號聲請人 潘儀嫻 即 潘朝弘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張靜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朱名堉┌───────────────────────────────────────────────────┐│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40││├──┴───────────────┴──────────────┴────┴───┴────┴───┤│上列三張被繼承人潘朝弘所有之股票,繼承人 潘思吟 、 吳美莉 、潘儀嫻三人各自有股份總數為68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