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鎮彥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鎮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963元,應繳裁判費1,
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