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政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侵害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強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4日111年5月18日111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9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9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判決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3月8日112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07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得利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7日111年5月5日111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9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9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0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2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3月8日112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等112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3月8日112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7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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