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啓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聲請撤銷羈押暨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啓然(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雖經通緝多次,然均係因外出工作,非有心逃亡,羈押期間被告家中年老多病之父母缺少被告照顧,將致生活陷入困境,希望能交保安排好父母親生活以盡孝道等語。
三、茲查本案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未消滅,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各款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撤銷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家庭情形,與其本案應否受羈押,並無關聯,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