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士豪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對所犯罪行均坦承不諱,雖被告尚有數件竊盜案件,但被告需長期照顧二等親屬 郭福全 ,其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自理生活日常,急需家屬辦理精神療養院相關事宜,被告並非居無定所,願意限制住居及向轄區分局派出所報到等方式靜候司法判決,期間不再有任何犯罪行為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被告是否符合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應視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消滅,如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自應繼續羈押而不准被告以具保或其他替代性手段代替羈押。
三、經查:
㈠、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4月13日訊問後,坦承犯行,核與被害人 陳鈺平 及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證述相符,並有診斷證明書、現場蒐證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涉犯恐嚇取財、竊盜、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於106年12月至107年2月間有多達10次之竊盜行為,且有多次竊盜前科,又供稱因欠債缺錢而犯下本件犯行,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人所為危害他人財產及社會治安頗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諭知自107年4月13日起羈押。
㈡、聲請人固以前開情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其於短時間內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犯行,足認其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其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甚鉅,雖坦承犯行,然難認被告已無再次竊盜之動機可能性,羈押原因尚存在。本院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程度等要件後,認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之,是聲請人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固稱其需照顧親屬,情有可憫,然此與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審酌無關。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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