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6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文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所為104年度上易字第69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文鵬(下稱上訴人)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