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曾心薇 (即 周化龍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曾惠珍 (即周化龍之繼承人)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惠珍、曾心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惠珍、曾心薇即周化龍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8,34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1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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