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