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82號原告蜻蝏製作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瑞菊 被告登峯造極電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峯瑋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6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2,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1,8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