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5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10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據繳納本件一審起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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