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告臺北市寧波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張冬梅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何豐松
何豐川 何鴻榮 何詹玉燕 謝桂發 何曹玉雲 何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訴訟,屬財產權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以原告起訴所得利益,亦即原告所有土地因此通行權所增加之價值定之,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取得通行後可得增加之利益,堪認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