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62號原告 黃燕山 被告 黃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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