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貳佰參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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