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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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張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編號3至4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張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搶奪未遂│攜帶兇器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5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106年02月12日下午10│106年02月13日凌晨1│106年02月13日下午6│106年2月13日下午7││犯罪日期│時許│時25分許│時52分許│時33分許│││106年2月12日下午│││106年2月13日下午10│││10時46分許│││時54分許│││106年2月13日凌晨1││││││時6分許││││││106年2月13日下午9││││││時53分許││││││106年2月14日上午6││││││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16號│第5716號│第5716號│第571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5日│106年05月15日│106年05月15日│106年05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106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決│106年06月15日│106年06月15日│106年06月15日│106年06月15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備註│第9655號(編號1-2曾││第9656號(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