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丙○○
甲○○○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育玲 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丙○○
甲○○○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育玲 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